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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

相關資訊

  • 更新日期:113-01-16
  • 發布單位: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
異動處分 Dispose
 

一、

定義:國內機構(關)與機構(關)間之移動

二、

備妥文件
  1. 生物材料異動處分申請同意書
  2. 中英文計畫摘要
  3. 生物材料風險等級證明資料

三、

申請流程
  1. 備妥申請文件後(一式1份)紙本送環安中心
  2. 環安中心初審
  3. 生物安全會複審
  4. 通過後申請文件掃瞄寄至計畫主持人與聯絡人信箱
  5. 本案需經雙方單位核准同意文件方可結案
  6. 本案異動處分為「新增」或「寄存」者,需確認到貨列案管理與內部稽核
  7. 全數銷毀者需補異動處分案結清庫存量
輸出入 Import & Export
 

一、

定義:國內機構(關)與機構(關)間之移動

二、

備妥文件
  1. 生物材料輸出入申請同意書
  2.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感染性生物材料輸出入申請書」(人類之生物材料)
  3.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輸出申請表、輸出聲明書、實驗研究計畫書(動物之生物材料)
  4. 中英文計畫摘要
  5. 生物材料風險等級證明資料

三、

申請流程
  1. 備妥申請文件後(一式1份)紙本送環安中心
  2. 環安中心初審
  3. 生物安全會複審
  4. 申請文件通過後,環安中心會協助用印「感染性生物材料輸出入申請書」,再到感染性生物材料輸出入簽審通關系統上傳前揭文件。
  5. 疾管署申辦流程如下:
    • 本校備妥申請書及相關佐證文件上傳至感染性生物材料輸出入簽審通關系統
    • 疾管署收案審查,收案辦理之作業日數為9天(不含補正程序),資料不齊或補正資料逾期者,以退件處理
    • 完成審查後以電子郵件通知申請單位(自行進入簽審系統列印審查同意通知書)
    • 案件資料透過簽審系統即時傳送至關港貿單一窗口
    • 申請者登錄關港貿單一窗口系統辦理通關
  6. 本案輸出入為「輸入」者,需確認到貨列案管理與內部稽核

四、

相關表單
注意事項
 

一、

申請書請親簽

二、

本案申請時程為3週,請預留審查時間

三、

本案應先確認實驗室等級及實驗設備是否符合該生物材料申請要求之生物安全防護等級

四、

請確認同意書上聯絡人聯絡資訊是否完備,以便申請後續聯絡事宜

五、

本校禁止申請與使用第三級以上生物材料(>RG3)

六、

本校禁止申請與使用管制性生物毒素
 
其他相關業務承辦
 

一、

動物檢體、組織、器官、系統以上:逕向研發處申請

二、

人類檢體、組織、器官、系統以上(移植與非移植類):逕向研發處申請

三、

進出口作業、關稅、免稅令:逕向總務處事務組申請

四、

生物材料移轉契約/合約(Biological Material Transfer Agreement, MTA):逕向研發處申請
 
生物材料運輸規定 Transfer Restrictions
 

一、

本校規範:各BSL-2實驗室備有P650/P620通用包裝供使用,最外層以附有手把之堅硬運送箱供國內運送

二、

運輸分類與包裝規定:
  1. A類感染性物質:本校禁用
  2. B類感染性物質:P650包裝(國際標示UN3373)
  3. 豁免(exemptions)物質:非感染性物質符合3層包裝

三、

包裝材質:
  1. 第一層容器(主容器):防水、防滲漏
  2. 第二層容器:防水、防滲漏
  3. 第三層外包裝:具足夠的強度的硬質外包裝(桶形、箱形、方形桶型態等皆可)

四、

交通工具:
  1. 託運人攜帶相關文件自行開車取貨
  2. 禁止騎搭乘自行車、機車、公車、客運、捷運、火車、高鐵、飛機、客船等運輸
  3. 依法申報空運貨機不在此列
業務主管機關
 

一、

人類感染性生物材料: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 申請品項疑義、現行法規:感管組 蔡先生 02-2395-9825分機3817
  • 通關事務及資訊系統:檢疫組 02-2395-9825分機3023
  • 帳號申請、審查進度、申請單填寫等:疾管署臺北區管制中心窗口 02-2712-2391,北區管制中心窗口 03-398-2583分機65

二、

非感染性人類檢體、食品、藥品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三、

動物、植物、有害生物(如果蠅)、涉及B01檢疫規定: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申請使用生物毒素作業流程
 

二、

除本校申請流程外,另附輸出入RG2以上病原體或生物毒素之生物安全管理組織審查同意書

三、

申請生物毒素應確認與本校現有庫存量累積不超過主管機關規定限值

四、

本校禁止申請與使用管制性生物毒素
 
研究用人類細胞株之輸出入事宜
 

一、

自106.06.01起,免事先函疾管署署申請進出口許口

二、

自106.12.01起,依以下原則辦理
  1. 適用稅則(CCC code):3001.90.90.00-5
  2. 適用專用證號代碼:DHK99999999999
  3. 輸入規定適用:836,輸出規定適用:807

三、

參考流程:進口 、出口  106.11.14

四、

注意事項:
  1. 貨品名稱填寫方式:
    • 報單填寫之貨名宜簡單明瞭,盡量不使用專有名詞,以利海關檢核。範例:人類細胞株(AML-193),Human cell line (AML-193),Human cell line (ATCC-CRL-9589),Human cell line from...etc.
    • 應於報單貨名欄位加註「專供研究用」(for research, research only, for research only...etc.)
    • 為研究用人類細胞株,且使用前開專用證號進出口者,請勿於貨物名稱欄位再加註「本貨品非屬人用藥品、人類檢體、人類細胞株、動物用藥品」之文字
  2. 不得以個人名義進出口研究用人類細胞株
  3. 僅「研究用人類細胞株」得以上開專用證號代碼輸出入,且不得供作研究以外目的使用。如經查明用途、貨名等與申報不符者,將依違法輸入之品項,疾管署函請相關主管機關依法裁處
研究用動物之生物材料輸出入事宜
 

一、

聯絡窗口: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何小姐,02-2343-1431

二、

輸入動物細胞培養和相關產物檢疫作業程序申辦
  1. 欲輸入動物細胞培養和相關產物生物樣材,應依據該檢疫條件檢附申請書向防檢署申請核發輸入檢疫條件函,再據以辦理輸入檢疫相關事宜
  2. 欲輸入供試驗研究用之動物來源抗體、細胞株、白蛋白、酵素、補體、干擾素、生物素、膽鹽、膠原蛋白等,因非屬該檢疫條件適用範圍,自103.08.01起無須防檢署之同意文件,亦無須向防檢署轄區分署申辦輸入檢疫

三、

輸出動物細胞培養和相關產物檢疫作業程序申辦
  1. 輸出試驗研究用動物生物樣材免向防檢署申請檢疫同意函,亦免申報輸出檢疫
  2. 動物生物樣材如為檢體、微生物、血液、血清及前述物品之衍生物者,需填具輸出申請表與輸出聲明書,檢附該批次生物樣材基本資料或試驗研究計畫書,向防檢署申請輸出生物樣材同意函
  3. 相關表單:
    • 動物細胞培養和相關產物輸出申請表:適用範圍包括動物來源的細胞株、抗體、基因重組物質、DNA或RNA、及載體等
    • 微生物輸出申請表:適用範圍包括細菌、病毒、寄生蟲等微生物,動物組織、組織液、排泄物、分泌物及其他可能攜帶病原體之物質等
    • 血清輸出申請表:適用範圍包括動物來源血清(液)、試驗研究用血清(液)及待檢測血清(液)
  4. 依據輸出同意函所示辦理輸出生物樣材相關事宜,如輸入國要求檢附動物檢疫證明書,輸出時請攜帶本函及相關證明文件,向輸出地防檢署轄區分署或檢疫站申報檢疫,並依輸入國政府動物檢疫機構之檢疫規定與要求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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