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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

職前教育訓練(含新進、回訓)

  • 更新日期:112-08-29
  • 發布單位: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規定,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違反者,勞工將處3,0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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