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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

交大校區

  • 更新日期:112-08-29
  • 發布單位: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

一、

目的:
  • 為能有效管理工作場所中的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增進使用單位作業安全,防止職災事故發生及保護作業人員之安全。
     

二、

法源依據:
  • 依「職安全衛生法」第16條第4項規定辦理。
     

三、

說明:
  • 3.1對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必須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辦理相關之檢查,其操作人員應訓練合格人員充任之,檢查合格證應公告張貼於該設施明顯處。
  • 3.2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容量以上之下列機械:
    • 3.2.1固定式起重機。
    • 3.2.2移動式起重機。
    • 3.2.3人字臂起重桿。
    • 3.2.4營建用升降機。
    • 3.2.5營建用提升機。
    • 3.2.6吊籠。
    • 3.2.7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
  • 3.3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容量以上之下列設備:
    • 3.3.1鍋爐。
    • 3.3.2壓力容器。
    • 3.3.3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 3.3.4高壓氣體容器。
    • 3.3.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設備。
  • 3.4檢查項目及適用之危險性機械及設備:
    • 3.4.1熔接檢查:僅危險性設備(鍋爐、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高壓氣體容器)適用。
    • 3.4.2構造檢查:僅危險性設備適用。
    • 3.4.3竣工檢查:除移動式起重機、吊籠、高壓氣體容器之外全部適用。
    • 3.4.4定期檢查:全部適用。
    • 3.4.5變更檢查:除高壓氣體容器不適用外,其餘皆適用。
    • 3.4.6重新檢查:全部適用。
    • 3.4.7型式檢查:全部適用。
    • 3.4.8使用檢查:僅移動式起重機及吊籠。
  • 3.5各項安全檢查之使用時機:
    • 3.5.1型式檢查: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製造與修改時。
    • 3.5.2竣工檢查:當機械及設備設置完成或是變更設置位置時。
    • 3.5.3定期檢查:機械及設備檢查合格證到期前一個月。
    • 3.5.4使用檢查:製造完成使用前及從國外進口使用前。
    • 3.5.5變更檢查:變更機械及設備之設計時。
    • 3.5.6重新檢查:停用超過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機械、設備要恢復使用時。
    • 3.5.7熔接檢查:以熔接製造之危險性設備於施工前檢查。
    • 3.5.8構造檢查:製造危險性設備完成後申請。
  • 3.6檢查合格證最長有效期限:
    • 3.6.1固定式起重機:2年
    • 3.6.2移動式起重機:2年
    • 3.6.3人字臂起重桿:2年
    • 3.6.4營建用提升機:2年
    • 3.6.5營建用升降機:1年
    • 3.6.6吊籠:1年
    • 3.6.7鍋爐:1年
    • 3.6.8壓力容器:1年
    • 3.6.9高壓氣體特定設備:1年
    • 3.6.10高壓氣體容器: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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