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1-08
發布單位: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輻射防護計畫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 輻射防護計畫 第一節 總則 第一條:本校為確保游離輻射操作人員之健康與安全,防止游離輻射危害,特訂定本計畫以執行輻射防護管制作業。本校輻防計畫包含 各校區, 運作場所 為 陽明校區 管制編號 87557573) 、 光復校區 管制 編號 87557573 1) 及博愛校區 管制 編 號875575732 。 第二條:本計畫按『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七條之規定訂定。
更新日期:113-01-03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111 年 3 月 16 日 本校 1 1 0 學年度第 6 次 行政 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 有效防止 本校 教職員生 於 所屬各 工作 場所發生職業災害, 確保 全體教職員生之安全與健 康, 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訂定本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以下簡稱本規章),以 要求各級主管及管理、指揮、監督等有關人員執行本規章規定事項 。 第二條 本校之工程營建,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或 其他法律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規章 所稱之 各級主管, 係 指該工作場所代表雇主管理、指揮或監督工作者之本校 各級單位 主管、中心、院、系、所、科主管或實驗 習 場所負責人等。 第二章 組織權責 第四條 本校依 職業安全衛生法 規定設置以下安全衛生組織: 一、 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委員會 以下簡稱環安委員會 。 二、 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 以下簡稱環安中心 。 三、 學務處衛生保健組 以下簡稱衛保組 。 第五條 環安中心為本校依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設置 之安全衛生管理單位,置安全衛生管理人 員若干人,其資格應符合該辦法之規定。 第六條 衛保組依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規定, 僱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及僱用從事勞工健康 服務之護理人員 若干人 其辦理臨場健康服務頻率應符 合該規則之規定 。 第七條 校長之環安權責: 一、 核定本校環安衛政策。 二、 擔任環安委員會主任委員。 三、 責成各單位達成有關環安衛業務之執行 。 四、 責成各單位依相關法令規定,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及措施,使工作者免於職業災害,保 護身心健康 。 第八條 本校環安委員會之主要任務依該委員會組織規則辦理。 第九條 環安中心之職責: 一 、 訂定本校環安管理規章、準則、辦法、實施要點及守則等相關規定。 二、 擬 訂 職業災害防止計畫,並指導相關單位實施。 三、 協助規劃並輔導各單位之環安業務。 四、 協助規劃並輔導各單位 環安設施之檢點與檢查。 五、 協助規劃並輔導各單位實施巡視 、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及作業環境測定。 六、規劃、實施 學校 環安衛教育訓練。 七、 協助規劃並輔導 各單位實驗場所之危害性化學物質、生物性材料及輻射性物質之運作、 管理、核可、核備及紀錄申報。 2 八、規劃有害事業廢棄物分類、貯存及委外處理。 八、規劃有害事業廢棄物分類、貯存及委外處理。 九、擬訂緊急應變計畫及年度工作計畫等。 九、擬訂緊急應變計畫及年度工作計畫等。 十、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之調查、分析及統計。 十、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之調查、分析及統計。 十一、其他有關環安管理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環安管理事項。 第十條 衛保組之職責:衛保組之職責: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提供教職員工生健康管理服務,辦理健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提供教職員工生健康管理服務,辦理健康檢查、康檢查、健康指導、健康促進與管理、職業病預防及臨場服務等勞工健康保護事項。健康指導、健康促進與管理、職業病預防及臨場服務等勞工健康保護事項。 第十一條 院級單位主管院級單位主管((含研含研究中心主任究中心主任))環安業務之權責:環安業務之權責: 一、 一、綜理單位內之環安業務綜理單位內之環安業務。。 二、 二、責成單位內所屬各級主管管理、指揮及監督有關人員,配合辦理或執行環安相關業務責成單位內所屬各級主管管理、指揮及監督有關人員,配合辦理或執行環安相關業務。。 三、 三、督導所屬單位辦理事故災害調查、處理及統計督導所屬單位辦理事故災害調查、處理及統計。。 四 四、、協調相關單位處理協調相關單位處理及及解決所屬解決所屬工作場所工作場所提出之作業危害因素提出之作業危害因素。。 五 五、、單位內其他環安事項單位內其他環安事項。。 第十二條 中心、系科所單位主管環安業務之權責:中心、系科所單位主管環安業務之權責: 一、 一、執行環安管理事項與職業災害防止計畫事項,執行環安管理事項與職業災害防止計畫事項,並應指派一安並應指派一安全全衛衛生生專責人員協助專責人員協助相關相關業務之處理。業務之處理。 二、依本校自動檢查計畫進行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點及其他有關檢查督導事項。 二、依本校自動檢查計畫進行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點及其他有關檢查督導事項。 三、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巡視。 三、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巡視。 四、擬定實驗安全作業標準。 四、擬定實驗安全作業標準。 五、教導及督導所屬依安全作業標準方法實施。 五、教導及督導所屬依安全作業標準方法實施。 六、配合辦理環安教育訓練 六、配合辦理環安教育訓練及緊急應變演練及緊急應變演練。。 七、辦理該單位職業災害調查及職業災害統計。 七、辦理該單位職業災害調查及職業災害統計。 八、發生事故時,協助處理並調查事故發生原因。 八、發生事故時,協助處理並調查事故發生原因。 九、院長交辦有關環安事項。 九、院長交辦有關環安事項。 十、其他環安法規規定之事項。 十、其他環安法規規定之事項。 第十三條 各中心、系科所單位安各中心、系科所單位安全衛生專責人員之環安權責:全衛生專責人員之環安權責: 一、 一、辦理院、中心、系科所主管及環安中心交付環安工作。辦理院、中心、系科所主管及環安中心交付環安工作。 二、協助該院、中心、系科所工作場所負責人執行環安工作。 二、協助該院、中心、系科所工作場所負責人執行環安工作。 三、推動、宣導該院、中心、系科所有關環安規定事項。 三、推動、宣導該院、中心、系科所有關環安規定事項。 第十四條 工作工作場所負責人場所負責人之之環安權責:環安權責: 一、督導在該 一、督導在該場所內人員確實遵守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場所內人員確實遵守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二、執行所轄 二、執行所轄工作工作場所環安管理事項。場所環安管理事項。 三、分析、評估 三、分析、評估工作工作場所可能危害因素,訂定安全作業守則,並對所屬人員實施環安有關場所可能危害因素,訂定安全作業守則,並對所屬人員實施環安有關之講習與訓練。之講習與訓練。 四、對於 四、對於工作工作場所潛在的危害因素立即排除或改善。場所潛在的危害因素立即排除或改善。 五、確定機械及儀器設備必要之保養與檢查,並作紀錄。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應經檢查機構 五、確定機械及儀器設備必要之保養與檢查,並作紀錄。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應經檢查機構 3 檢查合格始可使用,並由取得合格證照人員操作。提供學生進行學習時,應由具資格 檢查合格始可使用,並由取得合格證照人員操作。提供學生進行學習時,應由具資格之操作人員親自進行操作,並予以指導。之操作人員親自進行操作,並予以指導。 六、經常巡視 六、經常巡視工作工作場所,對不安全動作予糾正、督導及制止。場所,對不安全動作予糾正、督導及制止。 七、提供適當之環安防護用具,督導所屬人員正確佩帶。 七、提供適當之環安防護用具,督導所屬人員正確佩帶。 八、 八、執行執行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申報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申報及及廢液分類、標示廢液分類、標示與安全與安全貯存。貯存。 九、發生意外事故時緊急應變,並擬定改善對策。 九、發生意外事故時緊急應變,並擬定改善對策。 十、執行其他有關環安事項。 十、執行其他有關環安事項。 第十五條 各級主管及工作場所教職員工生之責任與義務:各級主管及工作場所教職員工生之責任與義務: 一、遵守本校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及環安法令規章。 一、遵守本校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及環安法令規章。 二、進入 二、進入工作工作場所操作實驗應穿著實驗衣、包頭鞋,場所操作實驗應穿著實驗衣、包頭鞋,嚴禁嚴禁穿穿拖鞋拖鞋;;並配合各場所之特殊作並配合各場所之特殊作業,穿著或配戴適當之個人防護具。業,穿著或配戴適當之個人防護具。 三、各項實 三、各項實((試試))驗,應遵守標準作業程序。驗,應遵守標準作業程序。 四、接受一般及特殊體格檢查、健康檢查,並遵守檢查結果之建議事項。 四、接受一般及特殊體格檢查、健康檢查,並遵守檢查結果之建議事項。 五、接受相關之 五、接受相關之環安衛教育訓練環安衛教育訓練及緊急應變演練及緊急應變演練。。 六、各單位應依本校自動檢查計畫進行作業檢點與檢查。作業前確實檢點作業環境及設 六、各單位應依本校自動檢查計畫進行作業檢點與檢查。作業前確實檢點作業環境及設備,有異常立即調整,並報告師長或場所負責人。備,有異常立即調整,並報告師長或場所負責人。 七、定期檢查、保養及更新個人防護器具,並維持場所之整理、整頓、清潔及紀律。 七、定期檢查、保養及更新個人防護器具,並維持場所之整理、整頓、清潔及紀律。 八、協助新進工作人員瞭解作業程序及安全衛生設備、設施使用方法。 八、協助新進工作人員瞭解作業程序及安全衛生設備、設施使用方法。 九、應確實瞭解緊急意外事件之應變系統、通報、現場處理及協助職業災害調查。 九、應確實瞭解緊急意外事件之應變系統、通報、現場處理及協助職業災害調查。 十、其他未盡事項,請應依環安衛相關規定辦理。 十、其他未盡事項,請應依環安衛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第三章 自動檢查自動檢查 第十六條 自動檢查類別,依其屬性分為下列三種:自動檢查類別,依其屬性分為下列三種: 一、定期檢查:對工作場所之各種機械設備,按 一、定期檢查:對工作場所之各種機械設備,按照其性質分別規定檢查期間。照其性質分別規定檢查期間。 二、重點檢查:機械設備於其安裝妥當,開始使用、拆卸、改裝或修理後,就其重要部分 二、重點檢查:機械設備於其安裝妥當,開始使用、拆卸、改裝或修理後,就其重要部分進行重點式檢查。進行重點式檢查。 三、作業檢點:對其操作之機械設備或作業情形,於每日作業前或中或後進行檢點。 三、作業檢點:對其操作之機械設備或作業情形,於每日作業前或中或後進行檢點。 第十七條 本校本校工作工作場所之機械場所之機械、設備,、設備,各場所負責人各場所負責人應依應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及規定及項目項目,,實施實施定期檢查。定期檢查。 第十八條 本校本校工作工作場所之機械場所之機械、設備,、設備,各場所負責人各場所負責人應依應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及規定及項目項目,,實施實施重點檢查。重點檢查。 第十九條 本校本校工作工作場所之機械場所之機械、設備,、設備,各場所負責人各場所負責人應依應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及規定及項目項目,,實施實施作業檢點。作業檢點。 第二十條 各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就本規章第十七條至第十九各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就本規章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規定之自動檢查,擬定自動檢查計畫。條規定之自動檢查,擬定自動檢查計畫。 環安中心得適時協助規劃並輔導 環安中心得適時協助規劃並輔導各場所各場所實施自動檢查之情形。實施自動檢查之情形。 4 第 第四四章章 災害報告災害報告 第二十一條 工作工作場所發生緊急事故,請依下列方式辦理:場所發生緊急事故,請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一、發生職業災害時,應依本校災害緊急通報系統通報,流程如附件。發生職業災害時,應依本校災害緊急通報系統通報,流程如附件。 二、 二、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環安中心環安中心應於八小時內報告轄區勞動檢查機構:應於八小時內報告轄區勞動檢查機構: ( (一一))發生死亡災害者。發生死亡災害者。 ( (二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三人以上。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三人以上。 ( (三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 (四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三 三、不論事故大小、不論事故大小((含虛驚事故含虛驚事故)),有無損失,發生場所應於三日內提出事故,有無損失,發生場所應於三日內提出事故報告。報告。 四 四、、工作工作場所發生第場所發生第二二款款所列之職業災害時,環安中心所列之職業災害時,環安中心及及場所負責人,實施災害發生原場所負責人,實施災害發生原因之調查、分析與作成紀錄,並擬訂妥善之因應對策,依行政作業程序層報經校長因之調查、分析與作成紀錄,並擬訂妥善之因應對策,依行政作業程序層報經校長核定後,確實實施。核定後,確實實施。 第二十二條 發生前條發生前條第第二二款款之之職業災害職業災害時,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現場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時,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現場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機構許可,不不得任意移動或破壞。得任意移動或破壞。 第 第五五章章 獎勵與罰則獎勵與罰則 第二十三條 場所負責人應善盡管理人場所負責人應善盡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之注意義務,如導致災害或不法情事發生者,其負責人應負擔,如導致災害或不法情事發生者,其負責人應負擔法律責任;該中心、法律責任;該中心、系科所及系科所及院院主管亦應負主管亦應負未盡未盡督導管理督導管理之之連帶責任。本校連帶責任。本校得得視情節輕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予以適當之處分或接管該場所。重依相關規定予以適當之處分或接管該場所。 第二十四條 各各場所違反場所違反環安環安相關規定而致遭主管機關處以罰鍰,罰款之繳納與分擔由環安委員會議相關規定而致遭主管機關處以罰鍰,罰款之繳納與分擔由環安委員會議決。決。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得函送勞動檢查機構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得函送勞動檢查機構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罰鍰: 一、未遵守本校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者。 一、未遵守本校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者。 二、無故不接受必要之健康檢查或體格檢查者。 二、無故不接受必要之健康檢查或體格檢查者。 三、無故不接受必要之環安衛生教育訓練者。 三、無故不接受必要之環安衛生教育訓練者。 第二十六條 為提升本校教職員工生遵守本校環安衛相關規定,對推動職場安全衛生文化及環安衛管為提升本校教職員工生遵守本校環安衛相關規定,對推動職場安全衛生文化及環安衛管理績效良好者,有具體事蹟者理績效良好者,有具體事蹟者,經提報環安委員會決議後,,經提報環安委員會決議後,得予以獎勵,並公開表揚之。得予以獎勵,並公開表揚之。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則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章未規定者,依本規章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本規章經環安委員會本規章經環安委員會及行政會及行政會議審議審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 110年 4月 28日國立陽明交通大學 109學年度第 4次行政會議通過 112年7月 26日本校111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 (以下簡稱 本校 )為維護校園環境品質,防止職業災害,保障教職員工 生工作安全 依環境保護及職業安全衛生等相關法令 ,設置本校 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委 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並訂定 本辦法 。 第二條 本委員會 之任務在 審議、協調及建議 下 列事項 一、環境保護 政策 及 相關 業務 。 二、安全衛生 政策 及 相關業務 。 三、毒性化學物質運作 相關業務 。 四、輻射防護相關 業務 。 五、生物實驗安全 相關業務 。 六、管制藥品相關業務 。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 24人,其組成如下: 一、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 二、副主任委員:由副校長擔任 。 三、委員兼執行秘書:由環安中心主任擔任 。 四、當然委員: 環安中心 校聘 中心 主任 、總務長、 人事室主任 、衛保組組長、臺南 分部 主任。 五、遴選委員:由主任委員遴聘具 環安 專長 教師 8人 擔任 。 。 六、推派委員:由本校 工會 推派 8人擔任。 前 項 第 2至 4款委員因故 未 能出席 委員會會議 時,得委託代理人出席 。 當然委員任期隨職務調整,遴選委員 及推派委員 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如遴選委 員或推派委員請辭或離職,由主任委員重新遴聘或本校工會重新推派接任。 第四條 本委員會得依業務運作需要,設置以下各工作小組 或委員會 ,設置運作要點 、辦法 各另 訂之。 一、 環境保護工作小組。 二、 安全衛生工作小組。 三、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工作小組。 四、 輻射防護工作小組 。 五、 管制藥品工作小組 。 六、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委員會 。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單位派員列席會議。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更新日期:112-10-13
陽明交通大學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陽明交通大學(臺北轄區)安全衛生工作守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