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大校區
- 更新日期:112-08-29
- 發布單位: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
一、
法源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二、
受訓對象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作業之人員。
三、
教育訓練時數職勞工變更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作業之人員。須接受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三小時教育訓練課程。但在職勞工工作環境、工作性質與變更前相當者,不在此限。
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作業之在職人員,應每三年至少接受三小時勞工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相關附件:
交大校區
一、
法源二、
受訓對象三、
教育訓練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