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學物質
- 發布日期:112-08-29
- 更新日期:115-02-24
- 發布單位: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
一、
法源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1條-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化學物質清單以外之新化學物質,未向中央主管機關繳交化學物質安全評估報告,並經核准登記前,不得製造或輸入含有該物質之化學品。但其他法律已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不適用者,不在此限。
二、
定義:指既有化學物質以外之化學物質三、
申購須知:- 供應商將提供「科學研發用途認定申請表」,請申請單位依規定確實填寫,並送交授權之院、系(所)辦理核章;完成核章程序後,始得辦理後續採購作業。
- 經用印之申請文件應由實驗室妥善留存,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四、
注意事項請向廠商索取該化學品之安全資料表(SDS),並依其危害辨識與安全操作、儲存及緊急應變措施辦理相關管理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