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學物質
- 更新日期:112-08-29
- 發布單位: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
一、
法源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1條-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化學物質清單以外之新化學物質,未向中央主管機關繳交化學物質安全評估報告,並經核准登記前,不得製造或輸入含有該物質之化學品。但其他法律已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不適用者,不在此限。
二、
定義:指既有化學物質以外之化學物質三、
申購須知:- 供應商會提供「科學研發用途認定申請表」,請申請單位依規定填寫表單後,送至授權之單位主管核章。
- 核章後請會辦環安中心,本中心核章後,至文書組用印,完成後續採購事宜。
- 用印後之申請文件,請副本一份給環安中心,以供主管機關備查。
四、
注意事項請與廠商索取安全資料表(S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