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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

危害性化學品

  • 更新日期:112-08-29
  • 發布單位: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0條規定,雇主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應予標示製備清單及揭示安全資料表,並採取必要之通識措施
危害性化學品管理有三寶
圖片來源:勞動部
 
危害性化學品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10條所稱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以下簡稱危害性化學品),指下列危險物或有害物:
 
  • 危險物:符合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具有物理性危害者
  • 有害物:符合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具有健康危害者
標示:對裝有危害性化學品之容器,應依附表一規定之分類及標示要項,參照附表二之格式明顯標示下列事項,所用文字以中文為主,必要時並輔以作業勞工所能瞭解之外文:
  • 危害圖式
  • 內容:
    • 名稱
    • 危害成分
    • 警示語
    • 危害警告訊息
    • 危害防範措施
    • 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 注意事項:
    • 前項容器內之危害性化學品為混合物者,其應標示之危害成分指混合物之危害性中符合國家標準CNS15030 分類,具有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之所有危害物質成分 
    • 第一項容器之容積在一百毫升以下者,得僅標示名稱、危害圖式及警示語
  • 相關表單:
安全資料表SDS
 
  • 依實際狀況檢討安全資料表內容之正確性,適時更新,並至少每3年檢討1次
  • 安全資料所用文字以中文為主,必要時並輔以作業勞工所能瞭解之外文
  • 將安全資料表置於實驗場所易取得之處,且人員均瞭解放置位置
  • 相關表單:安全資料表應列內容項目及參考格式
危害性化學品清單
 
教育訓練
 
  1.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及及「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17條第四項規定,新雇勞工依實際需要除應接受3小時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操作危害性化學品者,應再增加3小時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未依規定參訓經主管機關查獲者,將被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
  2. 為促進操作危害性化學品工作之新進學生及研究人員對「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充分認識,加強新進教職員工生的化學品危害認知及防護等觀念,環安中心於每學期初辦理教育訓練。參訊合格者核發證號,此證號3年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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