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性化學品
- 更新日期:112-08-29
- 發布單位: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0條規定,雇主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應予標示、製備清單及揭示安全資料表,並採取必要之通識措施
圖片來源:勞動部
危害性化學品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10條所稱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以下簡稱危害性化學品),指下列危險物或有害物:
- 危險物:符合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具有物理性危害者
- 有害物:符合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具有健康危害者
標示:對裝有危害性化學品之容器,應依附表一規定之分類及標示要項,參照附表二之格式明顯標示下列事項,所用文字以中文為主,必要時並輔以作業勞工所能瞭解之外文:
- 危害圖式
- 內容:
- 名稱
- 危害成分
- 警示語
- 危害警告訊息
- 危害防範措施
- 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 注意事項:
- 前項容器內之危害性化學品為混合物者,其應標示之危害成分指混合物之危害性中符合國家標準CNS15030 分類,具有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之所有危害物質成分
- 第一項容器之容積在一百毫升以下者,得僅標示名稱、危害圖式及警示語
- 相關表單:
安全資料表SDS
- 依實際狀況檢討安全資料表內容之正確性,適時更新,並至少每3年檢討1次
- 安全資料所用文字以中文為主,必要時並輔以作業勞工所能瞭解之外文
- 將安全資料表置於實驗場所易取得之處,且人員均瞭解放置位置
- 相關表單:安全資料表應列內容項目及參考格式
危害性化學品清單
- 實驗場所應製作危害物質清單,其內容應含化學物品名稱、其他名稱、安全資料表索引碼、製造者或輸入者或供應者名稱、地址及電話、使用資料及貯存資料等項目
- 相關表單:
教育訓練
-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及及「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17條第四項規定,新雇勞工依實際需要除應接受3小時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操作危害性化學品者,應再增加3小時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未依規定參訓經主管機關查獲者,將被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
- 為促進操作危害性化學品工作之新進學生及研究人員對「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充分認識,加強新進教職員工生的化學品危害認知及防護等觀念,環安中心於每學期初辦理教育訓練。參訊合格者核發證號,此證號3年內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