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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112-08-29
- 發布單位: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
毒性化學物質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簡稱環保署)有效管理毒性化學物質(下稱毒化物)之運作,採禁用、限用、許可、核可、登記等方式管理,以避免毒化物濫用、不法使用、及流向不明,目前已公告列管之物質達341種,採分類、分量管理,運作毒化物應遵守(1)事先取得證件(無核可或登記文件不得運作)、(2)定期申報(學術機構為每季申報)、(3)預防及標示、(4)要通報(發生事故時需要30分鐘內通報)等規定事項。
毒化物之分類(分為4類,如下圖):
第一類(難分解物質):在環境中不易分解或因生物蓄積、生物濃縮、生物轉化等作用,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者。
第二類(慢毒性物質):有致腫瘤、生育能力受損、畸胎、遺傳因子突變或其他慢性疾病等作用者。
第三類(急毒性物質):化學物質經暴露,將立即危害人體健康或生物生命者。
第四類:化學物質具有內分泌干擾素特性或有污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者。
圖片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關注化學物質
鑑於近年來國內外因化學物質導致之社會關注事件頻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簡稱環保署)為進一步從源頭管理化學物質,故於108 年修正「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時新增「關注化學物質」,現已公告列管18種,列管家數1046家,以利擴大列管化學物質並進行分級管理,掌握物質流向。關注化學物質相關之管理包含申請核可、紀錄申報、標示及備有安全資料表及禁止網路交易等;同時運作達分級運作量者,另應遵循事故預防及緊急應變等相關規定。
何謂關注化學物質:指毒性化學物質以外之化學物質,基於其物質特性或國內外關注之民生消費議題,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並公告者。關注物共分為三類別:包含「民生議題類」、「具食安風險疑慮化學物質類」、「爆裂物先驅化學物質類」,並依其物質危害特性指定公告為「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其如達分級運作量者,應依毒管法第五章事故預防及緊急應變專章規定辦理。
圖片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本中心為本校統籌管理毒化物及關注物之窗口,主要辦理業務如下,毒化物及關注物各項運作管理皆透過「實驗室環安管理系統」作申請,未透過系統申辦及未取得證件者,不得運作(購買、使用、貯存、轉讓、廢棄)。
一、
辦理各校區毒化物購買、廢棄、轉讓、貯存等運作管理二、
定期申報作業三、
申辦、註銷毒化物證件(核可文件或登記文件)四、
辦理教育訓練五、
毒化災事故無預警演練六、
不定期巡查輔導實驗室七、
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