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大校區
- 更新日期:112-08-29
- 發布單位: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
職業災害通報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一、
發生死亡災害。二、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三、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四、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勞動檢查機構接獲前項報告後,應就工作場所發生死亡或重傷之災害派員檢查。
事業單位發生第二項之災害,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事業單位發生第二項之災害,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通報~請務必在8小時內通報北區職安中心『Tel:(02)8995-6700』,違反者處3萬~30萬元罰緩。
<毒化物事故災害通報>
依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41條規定,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運作人應立即採取緊急防治措施,並至遲於三十分鐘內,報知事故發生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一、因洩漏、化學反應或其他突發事故而有污染運作場所周界外之環境之虞。
二、於運送過程中,發生突發事故而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
通報~最遲於事故發生30分鐘內通報新竹市環保局『Tel:536-8920』、『119』及『110』,違反者處新臺幣100萬元~500萬元罰鍰。
<游離輻射事故>
實驗室發生游離輻射事故,請立即通知原子能委員會
通報:Tel:(02)8231-7250
<毒化物事故災害通報>
依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41條規定,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運作人應立即採取緊急防治措施,並至遲於三十分鐘內,報知事故發生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一、因洩漏、化學反應或其他突發事故而有污染運作場所周界外之環境之虞。
二、於運送過程中,發生突發事故而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
通報~最遲於事故發生30分鐘內通報新竹市環保局『Tel:536-8920』、『119』及『110』,違反者處新臺幣100萬元~500萬元罰鍰。
<游離輻射事故>
實驗室發生游離輻射事故,請立即通知原子能委員會
通報:Tel:(02)8231-7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