訓練內容
- 更新日期:113-01-15
- 發布單位: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
一、
訓練時間:每學期開學前1週二、
訓練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
-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17條第4款規定
新僱勞工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3小時;對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者應增列3小時,未依規定參訓經主管機關查獲者,將被處以3,000元以下罰緩
三、
訓練對象:進入實驗場所之相關人員 ( 含主管、助理、教職員、博士後研究員、研究員等)四、
訓練目的- 為促進操作危害性化學品工作之新進學生及研究人員對「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充分認識,及加強新進教職員工生的化學品危害認知及防護等觀念,特辦理本教育訓練。
五、
注意事項- 本教育訓練3年有效。
- 本教育訓練證號公告於網頁上,不另行發放證書
- 若有改名、遺失、髒污者,恕無法提供補正措施
- 本訓練不開放補考,未合格者,請延至下學期重新報名訓練
六、
當期無法受訓資訊(以中心公告為主)- 下學期補訓實體課程
- 請洽環安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