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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112-08-29
- 發布單位: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
一、
證照管理(一)
執行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場所- 使用申請
- 5年屆滿換照(證照效期5年)
- 轉讓
- 登載變更
- 停用及永久停用(含廢止)
(二)
射源、設備及輻射作業場所- 射源及設備:
- 欲購買密封射源或X光機之老師請先向環安中心提出需求
- 環安中心向原能會申請
- 擇期會同原能會人員現場稽查核准
- 核准後始得進行操作
- 放射性同位素:
- 向環安中心申請
- 環安中心向原能會提出申請
- 核准後使得進行申購、輸入及使用等各項後續事宜
二、
申報作業(一)
依據輻防法及其施行細則、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場所管理辦法辦理- 每月15日前,網路申報前月密封放射性物質動態
- 每年7月1日至15日及次年1月1日至15日網路申報含放射性廢氣或廢水排放記錄
- 每年12月31日前,網路申報許可類物質及設備年度偵測證明
- 意外事故申報(如:人員劑量暴露超過法規、放射性物質遺失或遭竊)
- 不定期網路登錄輻射防護繼續教育點數
三、
留存存紀錄備查(一)
每半年實施輻射源使用現況之查核(二)
依規定實施放射性物質之擦拭測試四、
稽查(一)
外部稽查:配合原能會進行第一類與第二類輻射源專案檢查及物質與設備稽查
(二)
內部稽查:- 每半年進行輻射源管理作業檢查(4月及10月)
- 不定期查核輻射作業場所與實施輻射安全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