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資訊
- 更新日期:112-08-29
- 發布單位: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
一、
新設立毒化物運作場所(一)
申請流程:- 備妥實驗室位置、負責人與聯絡人姓名、分機、email資訊
- 繪製「實驗室平面圖」(請標示毒化物儲存點)
- 電子郵件方式寄至 張依如專案組員信箱
(二)
審核流程:環安中心將通知貴實驗室系統帳號密碼及領取毒化物運作列管手冊時間
(三)
相關表單: 實驗室平面圖範例二、
新申請未核可毒化物(一)
申請流程:- 備妥實驗室位置、負責人與聯絡人姓名、分機、email資訊等
- 相關表單請洽張依如專案組員(校內分機62296)或以電子郵件方式詢問 張依如專案組員信箱
三、
購買毒性化學物質(一)
申請前:- 確認是否已被列管為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
- 確認本校是否有該毒化物核可文件 (無此毒化物聯絡環安中心 ☎ 62296)
- 確認化學品管理系統系統該毒化物已減量歸零
(二)
申請流程:填妥申請書並經實驗室負責人核章後,紙本送環安中心審核(三)
審核流程:- 審核結果以E-mail 通知負責人、聯絡人及供應商
- 負責人或聯絡人自行向供應商確認貨到日期等購買事宜
- 實驗室收到藥品後,至 化學品管理與申報系統 新增化學品 (貨到日期、重量於系統需一致)
(四)
注意事項:- 量入為出,避免過度囤積,增加實驗室危害風險
- 與供應商確認欲購買之毒化物濃度與重量 (單位為公斤,重量請勿自行計算)
- 確實遵守毒管法相關規定
四、
運作毒化物重要規定(請詳讀並遵守規定)(一)
運作場所標示:- 毒化物運作場所(包含貯存與使用場所)之出/入門口皆需張貼「毒化物運作場所」中英文標示
- 如實驗場所無使用毒化物,與環安中心確認後,移除「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標示
(二)
容器、包裝標示:容積在100ml以下者,得僅標示名稱、危害圖式及警示語- 危害圖式
- 內容
- 名稱
- 危害成分:所含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達管制濃度以上之成分,應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名稱(中英文)及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標示,並加註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等字樣及所含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重量百分比(w/w)
- 警示語或警語
- 危害警告訊息
- 危害防範措施
- 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名稱、地址及電話
(三)
請先確認本校是否有該毒化物核可文件(無此毒化物聯絡環安中心 ☎ 62296)(四)
運作行為規範:毒化物運作行為(購買、廢棄、轉讓等)不可私下作為,需經環安中心審核通過方可運作)
(五)
填報運作紀錄表:每次運作毒化物需以標準格式之「毒化物運作紀錄表」填寫運作紀錄,並當天或近日內至系統中進行【減量】(六)
運作紀錄表(備存3年):運作紀錄表(紙本或電子檔皆可),留存於實驗室備查3年(七)
備存安全資料表(SDS):購買時需向供應商索取「安全資料表(SDS)」,並參考SDS備妥適當防護措施(八)
藥品到貨注意事項:供應商送貨時,需先核對濃度與危害標示是否一致,容器、包裝是否符合GHS規定,並於到貨當天至系統新增(九)
貯存毒性化學物質應採用不排放、不洩漏之密閉式堅固容器、包裝,並置於陰涼乾燥處所(十)
毒化物貯存櫃應張貼「毒化物標示圖」及「品項清單」,隨時上鎖,避免他人隨意取得,且禁止攜帶毒化物離開本校(十一)
其它注意事項與規定,請依環安中心規定與相關法規辦理。